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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姦鴛鴦浴 要求女離婚動粗
賈男與已婚林姓女子相姦,共洗鴛鴦浴時要求林女離婚,不滿她遲疑而動怒毆打,並折毀她手機SIM卡。台中地院判賈男4月徒刑。
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,36歲的賈男在民國101年間在台中市租住套房,與已婚林女相姦後,2人在浴室盥洗時,賈男詢問林女是否要與丈夫離婚,不滿林女遲疑而認定林女無意離婚,想離他而去。
林女指控,賈男動怒出手毆打她,並推她撞牆,導致頭部及身體多處挫傷;賈男為了不讓她與丈夫連絡,向她取得SIM卡,動手折毀。
林女無法對外聯絡,趁賈男帶她外出用餐時,向餐廳員工借用電話,打電話向丈夫求助,經林女丈夫報警,警方到賈男住處尋獲林女,並查扣內褲等證物。
警方將證物送驗驗出林女及賈男相符的DNA型別,賈男坦承與林女相姦,並與林女共浴時發生肢體拉扯,但否認逼迫林女交付手機SIM卡。
林女對賈男傷害部分已達成和解。台中地院依相姦及強制等罪,判處賈男徒刑4月,得易科罰金。全案仍可上訴。另林女涉通姦部分,另案偵辦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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