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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離婚就懷孕 前夫告通姦

 

三十三歲徐姓女子與余姓前夫分居後,打官司判准離婚確定後,徐女另與蔡姓男子結婚生子。小孩要報戶口時,戶政人員掐指一算,認為小孩是余女與前夫的婚生子女拒登記,徐女無奈提起否認子女之訴,不料前夫收到開庭通知,認為自己戴綠帽,怒告二人妨害家庭。


女辯稱當天才做愛

但台北地檢署調查後發現徐女受孕就在離婚官司確定日前後,無法認定二人有通姦行為,故不起訴。

余男指出,今年一月二十二日他收到新北地院開庭通知,才知前妻提起否認子女之訴,沒幾天又收到戶政機關來函,要余男儘速替小孩辦戶籍登記,他發現小孩是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出生,而他與前妻離婚官司確定是去年二月二十九日,他認為前妻受孕應是在法院判決兩人離婚確定前,故認定前妻與蔡男通姦,怒提告。
徐女、蔡男聲稱,他們是在離婚官司確定當天或隔天才發生性關係,並生下小孩,絕對不是通姦生子。


前夫亦無通姦證據

由於雙方爭執的懷孕日期,與離婚官司確定日相當接近,為釐清誰是誰非,檢察官特地函詢婦產科醫師,得知女性排卵期為月經來潮第十二至十七天,排卵日為其中一日,且從排卵前四日到排卵後二日均可能受孕。

醫師依徐女產檢紀錄推斷,徐女只要在去年二月二十六日到三月二日間發生性行為都可能受孕,因無法確認徐女受孕日,又無其他證據證明兩人通姦,故不起訴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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