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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遊照難證明過夜 告不成外遇

 

林女懷疑丈夫外遇,從丈夫電腦照片看到他與大學進修部女同學出遊的照片,還註明3天不同時間,質疑2人出遊並過夜,要求賠她100萬元精神慰撫金;但法官勘查照片發現女子都穿同套衣服,認定是同日所拍,無過夜交往證明,駁回林女要求。

林女與丈夫陳男結婚30年,育有子女,陳男10年前到大學進修,林女發現丈夫疑與進修部1名女同學過從甚密,開始起疑。

她提起民事訴訟指出,曾聽到丈夫電話邀約女同學出遊,去年7月她看到電腦螢幕有丈夫與女同學通訊曖昧文字,兩人未停止聯絡。

丈夫電腦中相簿資料夾有他與女同學多張出遊照片,日期註明94年4月23日至25日,也曾在丈夫車內找到發票,是買潤滑液與保險套,懷疑丈夫與女同學有外遇。

林女強調,與丈夫已10年沒行房,丈夫買這些物品,又曾與女同學在外過夜3天,很難讓人不起疑。

陳男堅稱和女同學關係單純,女同學的女性友人要到內灣拍照,請他當嚮導,他開車兼導遊,當天來回沒過夜,單純拍照。

當天一起出遊女子證實3人到新竹1天來回,工作紀錄也發現2人雖在94年4月23日休假,但24日陳男上班,25日女同學上班,不可能這2天在一起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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