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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後坦承有小王 無明確證據小王判無罪

桃園一名婦人離婚後向前夫供稱,2012年離婚前,和施姓男子曾到平鎮區一家汽車賓館內偷情3 次,前夫查出婦人曾在網路中,和施男有鹹濕對話,怒氣報警,狀告施男妨害家庭,法院調查時,婦人供詞反覆,只有婦人片面之詞,判處施男無罪。

法院調查時,婦人2012年4月離婚,前夫指稱,離婚後,婦人曾坦承2012年3、4月間,曾和施姓男子到汽車賓館男歡女愛,婦人與施男網路對話中也提及「他們要去汽車旅館,我要插、我要抱、我要舔」等不堪入目的字眼。婦人也坦承施男肚子有一刀疤,但對於到賓館次數,供詞不一。

被告施男否認和婦人去賓館,他供稱,自己在市場從事拍賣,有時天氣熱會打赤膊,很多人都知道他肚子有刀疤。法院認為全案通姦提告,只有婦人片面之詞,沒有明確證據,判處施男無罪。新北市徵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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